按照《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僵尸”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潜工商信函[2018]9号)的工作要求,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潜江市农欢农资营销部等20家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7月31日,本机关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查明:上述当事人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2016、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至案发,上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向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纳税申报。经对上述当事人企业住所地进行检查,上述当事人在登记的企业住所未见招牌、未见其从业人员、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当事人投资人。上述当事人均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证据一:《立案审批表》、《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监字[2016]97号)、《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僵尸”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潜工商信函[2018]9号)文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合法,依法启动办案程序; 证据二: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上述当事人登记的企业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共20份,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出具的当事人未申报纳税的记录,证明上述当事人至案发连续两年内未向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缴纳税收款项的事实。 2019年7月18日,本机关在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刊登了《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潜市监听告[2019]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上述事实及证据表明,上述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公示年报,连续两年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款项,在登记的企业住所亦未见招牌、未见从业人员,也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投资人,当事人也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网赚本机关决定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50001 主办:潜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潜江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